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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一女子为报恩嫁给表哥,十年后被告知婚姻无效:总算解脱了
发布时间:2024-11-30

江西一女子为报恩嫁给表哥,十年后被告知婚姻无效:总算解脱了

很多人都知道,表兄妹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法律是禁止结婚的。但感情这个东西实在难以把控,加上每个人的人生际遇各不相同,表亲之间同居结婚并生子的情况并不少见,那么,万一发生这种事,究竟该如何在法律的框架里处理善后呢?

任性嫁给离异表哥

今年30多岁的贾丽是个身世可怜的女子,刚出生不久,母亲杨春花就患上了重病,由于家庭贫困,在贾丽还没满周岁的时候,杨春花撒手人寰。从此以后,幼小的贾丽便跟着父亲贾壮强一起在上饶市广丰乡间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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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养活一家老小,贾壮强显然不可能抽出更多时间来陪伴贾丽,也无法给予贾丽更多的爱护。但好就好在贾丽的母亲的姐姐杨春兰经常到贾家看望贾丽,这才给予了贾丽一丝亲情温暖。

我是京子光,以案说法普及法律知识,欢迎阅读。

在这样频繁的交往中,比贾丽大18岁的表哥周刚也扮演了一个大哥哥加父亲的角色,让贾丽十分依赖。

此时表哥已经娶妻生子,并且和妻子的关系十分要好,贾丽也对表哥的家庭十分羡慕。然而很多的婚姻都难过七年之痒,周刚的婚姻在这个阶段也开始出现了问题,因为和妻子无法沟通下去,双方最终和平分手。


由于和贾丽长期相处,不知不觉间两人产生了感情,并很快同居在一起。2005年,18岁的贾丽替表哥生下了一个女儿。发生这种事情,贾壮强肯定怒火中烧,虽然双方是亲戚关系,且大姨姐对自己家也颇为照顾,但贾丽毕竟刚刚成人,贾壮强无论如何也无法相信,女儿会看上比自己大十多岁的表哥。

可是无论父亲如何反对,贾丽义无反顾地选择了自己的道路,并一气之下搬到了周刚家,正式与周刚展开了同居生活。眼看如此,贾壮强也无力再发出反对意见,只是表示不再和这个任性的女儿有任何来往。

这时候的贾丽对自己是充满信心的,而且从小就把表哥当作自己的家人和依靠的她根本就没有想过退路,总之一种十分复杂又说不清的感情驱使着她奋不顾身的作出了选择,并在2012年与周刚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

十年才知婚姻无效

农村本就难娶妻,何况像周刚这样离过婚的男子,何况按照传统习俗,当地很多老一辈的人均认为,表兄妹之间结婚其实也是可以的,所以大家并没有当回事,作为大姨的杨春兰反而对贾丽的做法相当认可,觉得她是个知恩图报的女人。


事实上,贾丽和周刚在一起也是十分幸福的,大姨本来就对她十分宠爱,周刚也始终像是父亲一样的关怀备至,一起都是那样的和谐自然,甚至引人羡慕。更为重要的是,他们的女儿也在健康茁壮地成长,为全家人带来了希望。

可是月会圆,人会变。随着年龄和社会阅历以及知识的增长,贾丽开始和周刚之间逐渐产生隔阂。毕竟双方相差18岁,按照10年一代来计算的话,整整差了两代人,加上双方的文化程度都不高,无论从思想上还是行为认知上,都有不可逾越的鸿沟。

这种状况让贾丽好像感觉与表哥的距离越来越远,从很多行为表现来看,曾经英俊多情温柔缠绵的表哥已经不见了,取而代之的是一个整天算计柴米油盐酱醋茶的乡间大爷,这种日子让贾丽感到难以忍受。

家庭成员之间,一旦沟通不畅,没有共同点,肯定会发生争执。而这种争执并不是大家认为的“打是亲,骂是爱”,而是对家庭关系的一种严重伤害。由于异议越来越大,最终贾丽于2021年向当地法院提出了离婚诉求。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并没有阐明具有表亲关系,且从现有证据来看,两人完全是正常的婚姻关系,加上周刚并不愿意离婚,因此经过审理之后,法院认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遂判决不准离婚。


然而此时的贾丽已经是吃了秤砣铁了心,按照法律规定,贾丽在等待半年之后再次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这一次,贾丽主动阐明了自己与周刚之间的表兄妹关系,经过法院查实,双方确实具有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形,应当属于无效婚姻。

当被告知与表哥之间婚姻无效的时候,贾丽才明白,从始至终自己与表哥的婚姻都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也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多年了婚姻结了个寂寞,其实可以早点解脱。

孩子的权益应保护

贾丽和表哥之间究竟是爱情还是报恩,现在谁也说不清楚。但法律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姻无效,从这些法律条款可以认定双方不具有结婚的法定条件,即便办理了婚姻登记也是无效的。

现实中,贾丽和周刚这种表兄妹结婚的事并不在少数,很多时候,婚姻登记时并不会去查证双方的具体关系,只要符合法定的结婚要件,主要看双方是否未婚,还有是否达到了法定结婚年龄,至于其他因素需要结婚双方如实告知。


贾丽是典型的成长过程中缺乏关爱,心理不成熟导致感情发生偏移,无论是真爱表哥还是为了报恩,这些都已成为往事,最重要的是,现在双方属于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形,双方的婚姻是无效的。2022年5月,广丰法院依法宣告双方婚姻无效。

但本案还牵扯到一种相当重要的问题,即贾丽和周刚还生育了一个女儿。那么双方是近亲关系且婚姻无效,孩子究竟该怎么办呢?这个问题瞬间摆在了贾丽和周刚面前,也是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

遇事先别急,必有解决之法。民法典是这样规定的,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也就是说,婚姻无效有孩子后可以按照有效婚姻离婚的方式来确定孩子的抚养权归属。

被宣告无效的婚姻是自始无效的,因此当事人所生的子女应为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双方当事人均有抚养、教育子女,承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义务,当然也有探视权和要求成年子女赡养的权利。


无论父母属于什么样的关系生育了孩子,均应当对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尽到抚养义务,这样才能充分保障孩子的权益。通常情况下,婚姻家庭纠纷,孩子的利益是始终放在第一位的,因此,都会得到妥善处理。(本文主要目的是以案说法,普及法律知识,人物均为化名,请勿对号入座。